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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歲到15歲學童第一次配眼鏡,最快明年起必須先看過眼科,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才能配鏡。(資料照,記者花孟璟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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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吳亮儀/台北報導〕家長注意!衛福部預告「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」,施行細則中提到,6歲以下幼童每次都得先由醫師驗光後,才能配眼鏡;6歲到15歲學童第一次配眼鏡也須先看過眼科,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,才能配眼鏡。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,現行《驗光人員法》已規定6歲以下幼童配鏡時,須先由醫師驗光再給予處方,本次修訂施行細則,則針對6歲到15歲國小、國中首度配鏡的學生也應先看眼科醫師。這兩項措施是確保學童和幼童的近視狀況不會被誤判,例如,6歲以下幼童要由醫師排除因斜視、弱視或先天性疾病引起的視力不良;而6歲到15歲學童第一次配眼鏡時,則要由醫師先確定排除假性近視和可治療可能,才能配眼鏡。新措施預計最快明年上路。若驗光人員違反規定,將依法處2萬到10萬元罰鍰,違規情節重大者可處1個月到1年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,預估新制預告順利的情大安區外約按摩況下,最快明年1月1日就可上路。9275698BB1044F5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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